近日,湖南桃源一起因小额豆腐款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残案引发关注。受害人冯远方在集市索要豆腐款时被摊主江尚福殴打致轻伤一级、十级伤残,为主张残疾赔偿金,冯远方按法官指引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独立民事索赔诉讼,却被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以 “本质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为由驳回残疾赔偿金诉求,案件在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引发争议。

2023 年 12 月 1 日 11 时许,在湖南省桃源县观音寺镇燕家坪社区集市,豆腐摊主冯远方与卖鸡摊主江尚福因两块豆腐货款是否支付发生口角。冯远方提出调取集市监控核实事实,遭江尚福拒绝;江尚福要求冯远方发誓自证,冯远方以 “犯罪行为不能以发誓替代法律认定” 予以反驳。争执中,江尚福突然施暴,挥拳重击冯远方右眼致其倒地,随后连续脚踹冯远方腰部,并踩压其头部,全程冯远方未还手,后被现场群众制止。

事发后,冯远方被送往桃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1 天,支出医疗费一万余元。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冯远方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 120 日、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60 日。诊断显示,冯远方还出现脑外伤综合症、持续性头痛等症状,医院出具证明提示相关后遗症与外伤存在关联,需长期康复治疗。

据了解,冯远方住院期间,江尚福本人从未前往医院探望照料,仅其家属短暂到场;5000 元医疗费系在公安机关督促下支付,公安机关组织调解时,江尚福本人拒不到场,由亲属代为表态 “拒绝赔偿、愿意坐牢”,调解最终无果。江尚福因故意伤害罪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期间未被实际羁押,正常经营生意,具备赔偿能力。

案件关键争议点在于诉讼路径选择与法律适用。刑事诉讼过程中,冯远方曾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审法官告知其残疾赔偿金需在单独民事诉讼中主张,冯远方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独立健康权纠纷民事诉讼,要求江尚福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 15 万余元,并支付律师费 1 万元。

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冯远方虽另行起诉,本质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适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不在赔偿范围内。江尚福已预付 7 万元至法院账户,加上垫付的 5000 元,自愿赔付 75000 元,法院据此判决江尚福赔偿 70000 元(已扣除垫付费用),驳回冯远方其他诉求。冯远方不服提起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冯远方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裁定驳回。

冯远方及代理人认为,本案系独立民事侵权诉讼,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权致人残疾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原审法院强行套用刑事附带民事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剥夺受害人合法民事索赔权利。

此外,二审程序被指存在瑕疵:一是庭审笔录存在修改,江尚福当庭陈述 “本人未去医院,仅家人去过”,笔录却记载为 “我和家人去过医院”,冯远方称签字时未看到完整笔录内容,事后核对已录音留存相关情况;二是二审法官调解程序不当,当庭提示江尚福 “同意调解需在一审基础上加钱”,客观导致调解无法达成,违背中立原则。

冯远方家庭经济困难,其子身患残疾,自身因伤劳动能力下降,后续还需治疗外伤后遗症。他坚持认为,自己已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路径,仅主张独立民事赔偿,被故意殴打致十级伤残,理应获得残疾赔偿金,原审判决结果显失公平。目前,冯远方已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请求依法抗诉、启动再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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